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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局出台药品零售企业十条禁令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黄山市药监局 点击:274 发布日期:2008-1-2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行为,深入推进药品零售质量安全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心,日前,黄山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出台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十条禁令。
一是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
质量可疑的药品;二是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三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或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柜台;四是禁止接受药品供应商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五是禁止夸大宣传药品疗效,或以药品的名义推销非药品;六是禁止药品和非药品混区陈列;七是禁止开架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需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八是禁止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发布各类虚假广告;九是禁止驻店药师虚聘、挂职或兼职;十是禁止超方式、范围经营或擅自变更法定条件经营等。
为确保上述禁令落到实处,全市系统市场监管人员将采取交叉互查、现场观摩、演习验收等形式,组织一次全面的“十对照、十检查”回头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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