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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药品管理新规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盛木生   点击:255   发布日期:2008-1-16
     
       药品和医疗器械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80%以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终端发生在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使用机构。昨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药械采购必须建立限制制度

        目前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我省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使用机构对供货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验收把关不严,储存养护设施和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不够规范等,造成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为防止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流入使用单位,《办法》建立采购限制制度,明确规定使用单位不得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同时建立进货验收和档案管理制度,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药品有效期超过2年的,保存至有效期届满后1年。

        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1年,不得少于2年。对于像心脏起搏器这类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办法》特别强调,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进行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使用单位,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植入人体的器械须严格登记

        《办法》要求,使用单位须及时封存、登记和处理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对于经养护、校验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设备类医疗器械,要停止使用。对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仅登记器械厂家、货号等基本信息,还要记录手术医师的姓名,与病历一起管理。

        网上卖处方药“大限”将至

        网上诊室在网络上渐渐流行起来,一些非正规网上诊室未见病人就开处方,甚至卖处方药,《办法》明确规定,严禁使用单位(医院或者诊室等)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严禁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严禁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宣传;严禁对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发布广告;严禁将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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