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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罚没物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虞伟   点击:341   发布日期:2008-2-14
     

    皖食药监法[2007]6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罚没物品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局制定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罚没物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罚没物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中罚没物品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依据《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罚没物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本意见中的罚没物品,是指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药品、原辅材料、半成品、医疗器械及其零部件,以及产品标识、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物品登记、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等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罚没物品收缴单位应当开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因没收物品、品种较多专用票据无法全部开据的可附清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稽查、财务等有关科(处、股、室)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罚没物品管理工作。   

    二、及时销毁罚没的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假冒医疗器械

      对下列情形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及时予以销毁,防止流入市场,并应建立销毁物品记录备查:

    (一)假药、劣药或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药品;

    (二)不合格、假冒、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及时予以销毁或作技术处理(对发挥诊治作用的核心部件进行拆卸等),使其不具有原使用功能。   

    三、妥善处理罚没中的正品且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对确认是正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必要的鉴定或检验,确认该批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为合格品。   

    (一)鉴定

      对疑似正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请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认定。若确认产品是该厂生产,且质量合格,由厂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对无法联系到生产企业进行认定的产品,可比照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假冒医疗器械,予以销毁或作技术处理,使其不具有原使用功能   

    (二)检验

      经生产企业认定为正品后,送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检验(“全检”和“批批检”),确认是否为合格品,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三)合格品的处理

      对检验或鉴定确认合格,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有一定使用价值或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药品、医疗器械,可以委托销售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一般以委托销售为主)。   

    1、委托销售价格

    (1)委托销售价格可结合效期远近,原则上按照当前市场批发销售价下调10%—20%;

    (2)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2、委托销售企业或拍卖人

      委托销售罚没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罚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过程必须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拍卖罚没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应由符合《拍卖法》相应要求的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

    3、委托销售或拍卖收入

      委托销售或拍卖罚没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所得款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应全部及时解缴国库。

    四、妥善处理其他罚没物品

      对罚没的生产药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医疗器械零部件,以及产品标识、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物品,无使用价值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应及时予以销毁,并建立销毁物品记录备查;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生产产品质量要求的,可比照罚没的正品且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委托销售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应全部及时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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