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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局出台《药械监管部分行政处罚实行综合执法若干规定》

    来源:合肥市局   作者:   点击:391   发布日期:2008-2-18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转变监管模式,逐步实行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合肥市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日前正式出台了《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部分行政处罚实行综合执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合肥市局党组在认真总结分析全市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后,今年提出继续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力度,有必要赋予监管处室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发挥监管与稽查综合执法的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成效,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规定》明确了在现有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增加监管处室实施部分行政处罚的权限。监管处室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执法责任,确定了综合执法的范围、程序、案卷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要求,有利于执法人员依法监管,文明执法,树立廉洁、公正、高效的监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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