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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出台新规严防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来源:湖北药监局   作者:   点击:973   发布日期:2008-12-29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

      一、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必须设立非药品专区、专柜,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识,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严禁宣传非药品的“药效”,严禁散发虚假宣传册(页)。

      二、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鼓励采用电脑开票。销售凭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禁止销售的药品不得销售,严禁超范围经营。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注意做好处方记录,保存好处方。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之,并停止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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