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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   作者:   点击:187   发布日期:2008-5-7
     
      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贯彻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副局长朱勤虎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着重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广告大检查“飓风行动”有关情况。

        朱勤虎指出,江苏省首部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地方政府责任、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药品监督等多方面,就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最突出的是从立法层面上,着重解决了全社会高度关注、与老百姓用药安全直接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是关于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条例》创设了新的制度和措施。首次在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规定,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并予以公告。首次在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明确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责任。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并向社会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信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监测,每月发布监测情况通报,对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

        二是非药品违规添加药物成分、宣传疗效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分;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疾病的内容等。同时明确了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针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不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凭证内容简单(仅有品种和数量),导致用药者索赔无证、假劣药品难以追根溯源的问题,《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针对有些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在多家企业兼职,无法切实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以及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时向购药者销售处方药,无法保证用药者用药安全等问题,《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不在岗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此外,针对当前有些个人非法收购药品并进行销售的问题,《条例》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禁止个人收购药品,但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

        四是存在安全隐患药品召回问题。《条例》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个层面就药品召回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布会还介绍了即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药品广告大检查“飓风行动”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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