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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保健食品行业行规公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点击:177   发布日期:2008-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向往健体养身,化钱买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吸引了各行各业共同来发展保健食品产业。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促进人民身体健康,维护上海市保健食品市场的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上海市保健食品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使之成为社会和消费者认同的合格行业,制订本行规公约 :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兼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要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三条 保健食品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保健食品行业的员工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质量意识,以天下人健康为己任的理念从事科研、生产和经营,以优质产品奉献给社会,以优质服务奉献给人民。
    第四条 保健食品企业要学习和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现代生产工艺和现代生产设备,积极研制开发科技含量高,功能因子明确,作用机理明显,质量稳定的保健食品。
    第五条 保健食品企业要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意识,把产品质量管理作为管理的核心,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强化生产的质量监控,向社会提供健康、安全和优质产品,流通领域要依法进行商品的审查和检验,不让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六条 保健食品企业要提倡文明生产, 文明经商, 努力建设企业文化, 培育企业精神和经营理念 ,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培育企业品牌, 以自己的名牌产品和企业形象赢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第七条 保健食品企业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和合作, 共同承担保健食品的市场责任、社会责任, 注重行业整体形象, 对行业中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采用研讨、协调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保健食品行业内提倡科技竞争, 质量竞争, 服务竞争, 反对以压价、贬低中伤其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行业规约

    第九条 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广告法》《质量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是推动保健食品发展的法律依据,保健食品企业要把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员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来规范企业和员工的法律行为。同时, 各企业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不断提高知法守法意识。
    第十条 各保健食品企业保证以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说明书作为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的内容 不增加、删除和修改字句而使说明书等内容产生异议。
    第十一条 各保健食品商业流通企业, 在接受经营保健食品产品时, 严格核对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说明内容, 如遇有与卫生部批准证书等内容不相符合时应加以劝阻和说明, 并不经销其产品, 以防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发生。第十二条 各保健食品企业印发的广告宣传材料保证经卫生监督所审批, 在各媒体发布的内容以卫生部签发的《上海市健康相关产品广告证明》相一 , 在进入媒体时不增加其它功能和夸大宣传的内容。
    第十三条 商业流通部门对保健食品企业提供的宣传材料, 应根据卫生部门签发的证明进行审查, 不在零售系统散发印有夸大和虚假广告的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各保健食品企业对涉及性功能的产品不以编写低级趣味和黄色下流的广告内容进行宣传和散发。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企业保证不将普通食品作为保健食品进行功能宣传。
    第十六条 各保健食品企业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不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语及地方方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如特效、高效等;不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用与己经批准的药品名同名;不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 命名。不改动己批准的产品名称。不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第十七条 各保健食品企业在已批准的产品成分中保证不加入其它药品,以防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后果
    第十八条 各保健食品在广告宣传中保证不以患者名义证明产品有显著作用的词句, 以防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第四章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大量的行政职能下移到行业协会,为了完成行业管理的职能保护行业共同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形象,并使行业规约和自律机制真正落实, 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行业管理。
    第二十 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 组织开展行业调查, 结合行业和市场实际,提出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市统计部门下达的行业统计工作任务, 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状况的报告, 并向协会会员单位提供统计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为了推动行业发展, 行业内将运用报告会、讲座、简报、参观等各种形式努力做好科技市场、生产信息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 名牌产品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体现, 行业积极做好名牌产品的推荐 , 审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 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提高声誉。
    第二十四条 组织行业内外和国外的交流活动, 以促进行业在科技、生产、管理和市场的全面进步。
    第二十五条 组织行业定期进行行规行约的自律检查, 对产品的质量、广告、 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整改意见, 并组织行业性的等级评估和评选先进活动, 提高行业的社会声誉。

                                     第五章规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保健食品协会每年组织对规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认真执行行规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并进行通报宣传。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 由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凡对协会调查, 并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单位, 可以提出复议意见, 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经上海市保健食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市保健食品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 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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