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着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省局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将检查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针对部分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向社会各界发布了《消费警示》,有效遏制了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势头。为进一步巩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成效,维护我省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近期监测到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法律法规,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15个违法发布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
这15个品种分别是:
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分公司生产的蛹虫草菌粉胶囊;
甘肃众友药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众友牌冠心丸;
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胶囊;
青海格萨尔王藏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景天清肺胶囊;
浙江杭康海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海蛇胶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化瘀丸;
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钩藤片;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茂祥牌益肾康胶囊;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润肺止嗽丸;
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心七味片;
青海君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君咤牌百癣夏塔热胶囊;
青海君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君咤牌桂蒲肾清胶囊;
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候丽萍牌通络止痛胶囊;
西藏自治区藏药厂生产的百藓康牌十八味欧曲丸;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刚好牌复方青蒿喷雾剂。
各市(区)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上述违法发布广告药品。在上述违法发布广告药品停售期间,各市(区)局要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我局决定、继续销售上述违法发布广告药品的企业,可根据“国食药监市[2007]435”号文件规定,对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省局将对各市(区)局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