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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控制措施程序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341   发布日期:2008-1-10
 

一、被扣押药品当事人应主动接受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在《春城晚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到云南省工商局、在其它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到昆明市工商局处理)。

二、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相应版面、时段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事参考样式见附件)。

三、携带企业整改报告、药品购销合同、工商部门处理结果和《更正启事》原件到我局申请恢复销售事宜。

四、经核实后由我局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附件:《更正启事》参考样式

标题:“XXX”药品违法广告更正启事

内容:XXXX公司生产的XX药品,因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虚假宣传,已被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为消除违法药品广告所造成的影响,我公司已改正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接受了行政处理,并对违法药品广告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的误导表示歉意。

企业名称:XXX (签章)          日期:

(注:《更正启事》应在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相应版面按11的比例进行发布,启事内不得有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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