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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出台《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SFDA   作者:佚名   点击:239   发布日期:2008-2-14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出台《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内容分总则,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与储存,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五十八条。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以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出库复核制度。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库使用。

       《办法》规定,医生不能随便开处方。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较大的卫生院等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办法》规定,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者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等形式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或变相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

       《办法》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对购进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出验收记录;没按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未对就诊者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的,有关部门可对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院类医疗机构未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有关部门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质量可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据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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